苗栗賴姓已婚貨運司機和林姓女同事產生辦公室戀情,去年10月不滿林女交了男友,竟傳「一生都細姨命」、「你讓我戴綠帽,我就會害你變成瘋婆」等威脅訊息給對方,3個月後被開除,可苗栗地院認為賴男私人感情紛爭沒有侵犯公司名譽,且僱主沒有在三十日內解僱不合法,判僱傭關係存在,僱主須付賴男薪資至復職止,若計算到本月共二十四萬元。
貨運公司許姓老闆娘昨表示:「賴男在工作開車空檔,情緒崩潰打電話向我訴苦,我兩次勸導,他仍騷擾、威脅女同事,我給他機會,卻成為他反咬我的證據,這樣合理嗎?如果他工作開車出問題誰負責?我會再上訴。」賴男聯繫不上。
賴男(43歲)提告指他四年前受僱擔任貨運駕駛,去年11月底老闆娘突然要他離職,經勞資協調才知解僱理由竟是他性騷擾女同事。賴男供稱,他和林女交往近一年,去年10月林女交了男友,他苦苦哀求挽回被拒,一時氣憤才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簡訊給對方,事後也告知老闆娘,後經老闆娘開導安慰,9月初與林女分手,隔月卻被非法解僱。
僱主則供稱,去年11月初發現安排車輛的林女一直心神不寧,一問之下才知賴男經常用電話騷擾林女和其爸媽,還在三更半夜、清晨傳訊息說:「你給我小心點」、「你這蕩婦,我也不會放過」、「一生都細姨命」、「你讓我戴綠帽,我就會害你變成瘋婆」等訊息威脅、侮辱林女,言語性騷擾,也影響二人工作心情,已成為了「行為不檢、有損公司名譽」的解僱事由。
可法院卻覺得,賴男與林女的私人感情紛爭,並不算是性騷擾,也沒辦法證明他們有不檢的行為,對公司名譽有怎樣的具體侵犯,這並不合《勞基法》可以解僱員工的規定,且僱主11月初己知此事,卻沒有依法在三十日內處分,故判賴男勝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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